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由松溪县松源街道古城路西关市场往河东村下畲27号方向行驶,途经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经传唤到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调查记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朱立贵
郑岚清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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