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70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街派出所,住**市**区**街*-*-**号,无业。2017年8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原南郊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市**区**乡**村**客栈门口和停车场,因琐事殴打前女友宋某,导致宋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宋某耳部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2.伤情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4.受害人宋某陈述;5.证人李某、孙某某、杨某某证言;6.勘验、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