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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庄**号,2016年3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9年3月1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沂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并案,并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20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孔某某达在沂南县丹阳路**路交汇处"菲尚KTV"唱歌时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在"菲尚KTV"楼下持刀将马某某左侧腹部捅伤,后将孔某某达左大腿外侧捅伤,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马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从沂南县曹家营村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后,在其驾驶的本田锋范轿车(车牌号鲁******)内容留李家升(已处罚)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并犯有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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