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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205******,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某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因向赵**借款未偿还,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及其妻子韩**共同偿还赵**借款1963358元及利息。被告人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2016年12月28日赵**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人张某名下位于濮阳市某小区房产。2017年12月10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告人张某该处房产,房产拍卖所得款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限被执行人及居住在房内的所有人员十五日内搬出,逾期依法强制执行。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收到该裁定书后,拒不迁出房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昆吾园北门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大庆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拒执案件移送函、拒执案件情况说明、拒执案件移送公安侦查审批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执行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利川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峰

助理检察员:何欣欣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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