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丰某某在张某某家中吃完饭欲离开张某某家中时,张某某在其家中客厅沙发上强行对丰某某采取嘴亲、手摸的方式进行猥亵,后又将丰某某强行拽到其东卧室的床上对其实施强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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