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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60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江苏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铜陵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交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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