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凯于2020年1月30日19时许酒后驾驶辽C5A9Z9号轿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门前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变更车道与被害人栾音霖驾驶的辽C77A99号轿车直行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凯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带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2月4日,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凯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2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此次事故张凯负全部责任,栾音霖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2.被害人栾音霖的陈述;3.被告人张凯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凯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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