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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319*********,大专学历,**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地址:新疆福海县**镇**村**号,现住址:福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福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0时54分,被告人张**无证、酒后驾驶新H5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海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医院门口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中心护栏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在距离事故现场1.3公里处被警务站民警截获。2020年4月13日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血液酒精检验结果呈阳性(1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行为查询记录;福海县公安局检验、鉴定意见告知笔录;2、证人彭**等三人证言;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4、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阿公刑物证鉴(理化)字[2020]**号;5、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小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万勇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张**现取保候审于福海县**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1页。

4、​ 量刑建议2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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