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200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金乡县**村**庄**街**巷**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西侧时,与同向等待信号灯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鲁******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甲、刘某乙受伤。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现场勘查完毕后,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金乡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9.9mg/100ml。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醉酒驾驶。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李某某、刘某乙、刘某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协议书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本案案发经过,案发后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事实供认不讳,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4.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济)公(刑)鉴(酒精)字【2020】355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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