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京检审监刑申复决〔2020〕10号
申诉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车行负责人,住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巷**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因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京房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京二分检刑申复决〔2019〕19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以郝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8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驾驶白色现代越野车至房山区**镇**村**西堤附近时,因认为张某驾驶汽车影响其行驶,郝某某对张某及张某车内人员邢某进行殴打,并用石块等物将张某所驾驶的黑色奥迪A4轿车砸坏。经鉴定:张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所驾驶被砸坏的黑色奥迪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6775元。
本院复查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郝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京房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张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京房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京二分检刑申复决〔2019〕19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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