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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1********,汉族,初中,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无前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通过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8日22时许,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原揭东县公安局)民警温某长、林某彬、郑某浩、黄某龙、林某勇、黄某杰,实习生邱某烁,协警陈某弟、陈某忠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镇**村老厝灰埕现场查处开设“鱼虾蟹”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有(已起诉)、张某兵(另案处理),民警将其2人带上警车准备离开时,**村村民张某和、张某欣、张某光(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围住并殴打执勤民警,威胁民警将张某有、张某兵放回,民警不得已放回张某有、张某兵后,同案人张某有及张某和、张某光、张某欣、张某伟、张某安、张某喜(六人均已判决)等人再次殴打民警温某长、陈某忠、陈某弟等人,推倒执法警车,并将民警林某彬、郑某浩、黄某龙、林某勇、黄某杰等人带到**祭祠拜神处,不让民警离开,张某欣、王某(已判决)等人在现场打铜锣纠集村民前来现场围攻执法民警,张某和还叫王某载镀锌管到现场,准备对抗时使用。第二天凌晨2时许,该局民警洪某敏等人到现场协助处置时,**村村民张某芳(已判决)认出自己曾因赌博被洪某敏抓过,遂上前打洪某敏2记耳光,张某和等人叫村民把洪某敏带到拜神处并淋泼冷水,扬言威胁市领导应于当天4时前来解决,否则要杀死执勤民警。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手持木棍不让在场执法民警离开,并参与殴打现场执法警察。上级领导到现场后,同案人张某有与张某和、张某喜、张某欣、张某光等人虚构事实,谎称民警查处赌博时致该村神前添油箱里的75000元丢失,要求政府全款赔偿,张某芳则提出要政府赔偿其之前赌博被罚款的35000元。在领导答应他们的要求后,被围住的6名民警才得以离开现场。经鉴定,陈某忠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邱某烁、郑某浩、温某长、洪某敏、陈某弟、林某彬、黄某杰的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黄某龙不构成轻微伤。经评估,被毁损警车的受损价格为人民币1343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延藩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十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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