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某某张某乙,曾用名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7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号。因犯强奸妇女罪,于1994年9月27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乙在淇滨区杨庄村张某丙家中喝酒,当日下午16时许,张某乙酒后独自驾驶豫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凡庄村时,与正在执行灭火任务的钜桥镇消防队的队员发生纠纷,队员报警后,公安干警将张某乙带至淇滨区公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经鉴定,张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乙户籍信息证明、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秀红
高 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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