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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葛某某等十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平、小名张某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发现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郭某胜、小名葛某满),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当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任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当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四、小名杨某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苗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任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会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当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郭某某(小名郭某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当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某平、小名孙某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9*******,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当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8*******,苗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任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村民*组组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杨某三),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3*******,苗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原任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村民*组小组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当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任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村民*组组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当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某乙(小名某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0*******,苗族,文盲,原任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村民*组小组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王某洪),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6******,苗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事处***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9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当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李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东关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葛某某、孙某、陈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张某乙、李平、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27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被告人张某通过开办编织袋厂逐步积累一定经济实力。随着安顺经济的发展,张某所在的东关办***村成为城市重点开发区域,张某看中其中所蕴含的巨大利益,将***村作为其下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的目标。2011年初张某回到***村,随即笼络村委成员被告人葛某某、陈某某,当选村民一组小组长。同年4月北部新区廉租房项目一期工程在***村落地建设,张某自觉势单力薄,凭其一己之力很难获取该项目附属工程,于是组织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陈某甲、李平等人成立大水沟车队,并凭借早年在外经商的“见多识广”及自身经济能力如愿被推举为车队长。为控制、管理车队成员,张某按运输方量向成员收取每方一元的管理费,并要求成员缴纳保证金,如不服从其安排即不予退还。为强揽工程,张某指使成员驾驶运输车辆对北部新区廉租房项目进行多次阻工,再唆使葛某某、陈某某以村委名义出面协调、谈判,成功迫使施工方将土石方运输等附属工程交予大水沟车队。而在施工过程中,张某为强行提高单价,在协商时持板凳准备殴打施工方负责人杨某胜,迫使其接受大水沟车队的要求,杨某胜愤而离开现场。通过在此次强揽工程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强势风格和行之有效的行为手段,张某在***村扬名立威,初步形成了以张某为首,葛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李平、陈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3年,为控制基层政权,达到更快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张某、葛某某通过吃请、送礼等手段贿选,成功当选***村村主任、村支书。当选后张某、葛某某利用村主任、村支书的身份,对村支两委成员陈某某、杨某某以及村民小组长王某、杨某甲、杨某乙加以笼络、控制,并通过打压排挤等手段,擅自将不听从其安排的村民小组长撤换,并违规任命组织成员张某甲为第一村民组组长。在牢牢把持基层政权之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张某带领车队成员对入驻***村的工程项目实施了一系列阻工、堵路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了以下分工:由张某直接或幕后指挥,郭某某、张某甲带头阻工,再由其和葛某某、陈某某以村委名义对项目方施压、谈判,获取到工程后再由参与的组织成员共同施工获利。在此过程中为了更好的笼络、控制组织成员,张某还让出部分经济利益招揽人心,逐步树立了其个人在集团中的绝对权威和领导地位,该犯罪集团也进一步发展壮大。

2007年,被告人孙某来到安顺市承包工程,并在2012年在***村买地建房长期发展。来到***村的织金、大方籍人员听说孙某认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拿钱由其“打点关系”或者建造的违建房屋就不会被拆除,于是纷纷找到孙某建房,“要建房,找孙某”的传言也在坊间广为流传。张某、葛某某在担任村主任、村支书后,2014年年底因非法修建钢材市场与孙某结识,随后相互勾结,利用大量外来人员通过孙某在***村建房的机会,以村委名义向外来户收取公益事业费、土地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对不按照要求缴纳费用的外来户,在需要村委出具相关证明时一律不予办理,以此对外来户进行勒索,进一步在村民以及外来人员中树立非法权威,孙某也得以在***村立稳脚跟并大肆敛财,该犯罪集团力量又得到充实。为集团的下一步发展,张某首先定下“成员必须听从其安排、指挥,否则不能参与工程”的组织规约,以此管理、控制组织成员;其次,与葛某某相互配合在两届任期内强行推行一系列村约、村规,立下“村民必须听从村支两委统一安排、指挥,否则不予配合办理任何手续”以及“外村车辆、人员不得参与***村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等规矩,用以约束本村村民以及外来建房、居住的人员,并意图垄断周边项目工程,以强势、霸道的行事风格对全村内外进行威慑;再次,与孙某相互勾结在本村建成大量违法建筑,并形成远近闻名的名为“大方街”、“织金街”的违法建筑群,对聚居其中的外来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制定一系列针对外来人员的规矩,例如“外来人员必须缴纳规定费用,否则不能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等。另一方面,张某、葛某某还用少量经济利益为村民购买养老保险、为老年人发放补贴,以笼络人心,恩威并施对村民进行全面约束和控制。至此,张某、葛某某完成对***村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全面把控,形成了以张某为组织、领导者,葛某某为领导者,陈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孙某、王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为积极参加者,王某甲、张某乙、李平、陈某甲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至2019年期间,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聚众造势、阻工堵路等手段阻碍工程正常实施,强揽***村范围内的万绿城、“引千入虹”、市政府大楼、北二环路、北航路等工程项目,在获得项目之后安排组织成员郭某某统一进行管理,再按照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李平、陈某甲等组织成员所参与的工程量对获得的工程款进行分配,通过上述强揽工程的手段非法获利1859.937021万元。除强揽项目工程外,该组织还利用大量外来人员在***村买地、建房的机会,以村委名义巧立名目,向外来户、商户强行收取公益事业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非法获利84.0274万元。在此期间,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张某、葛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以村委名义主导了***村土地开发,未经上级有关部门的许可强征村民土地,将集体资金912.45922万元用于非法征地补偿,之后将擅自征用的农用地违规用于林森家具市场、钢材市场、预留地开发等项目,并将其中部分建设工程承包给组织成员,获利37.7743万元。而为进一步募集建设家具、钢材市场等项目所需资金,又以年利率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宣传,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71.35万元。2017年,为回避上级对村财资金的监管、打破集体资金使用的障碍,张某、葛某某等人共谋,以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名义成立民安惠公司,将400万元集体资金作为民安惠公司的启动资金从村财账户转入该公司,并非法用于钢材市场等项目的后续开发。

多年来,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于***村,通过操纵选举,违反程序,安插亲信等手段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扰乱基层政治秩序;通过阻工、堵路等手段强揽工程,不但安排车队成员驾驶车辆阻工,还在发展过程中将犯罪手段进一步升级,让组织成员家中年迈的老人也参与阻工,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发展村集体经济名义蚕食集体土地,强行征收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对拒不服从的村民施以暴力,不顾村民的强烈反对甚至下跪哀求,仍然下令将村民土地强行推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财政纪律,私设小金库,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及村集体资金作为组织发展和攫取私利的启动资本;与孙某相互勾结在本村建设违法建筑,并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在违法建筑要被政府强制拆除时,张某、葛某某等人胁迫、组织一百余名村民来到拆违现场,准备强行阻止政府工作人员,公然对抗公权力。张某、葛某某等人以基层组织为其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作掩护,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26起犯罪事实及7起违法事实。

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掌控全村政治、经济、社会管理权,在***村实行“一言堂”,称霸一方、横行乡里;聚众造势、强揽工程,对该村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正常推进造成严重阻碍;蚕食集体土地,对百姓进行盘剥、压榨,攫取大量不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目无法纪,导致大量违法建筑纵横林立,不仅严重影响村容村貌,更阻碍了北部新区建设发展进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村的社会经济生活已形成全面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农村基层政治生态、经济生态以及社会生态,严重破坏我市经济建设、投资环境,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2009年,“引千入虹”项目开始立项规划,2010年8月该项目的隧道工程开始建设。2011年,该隧道工程出水口在***村建设,张某认为该工程很有可能占用到出水口旁名为“老水井”的土地。为骗取国家赔偿,张某伙同葛某某、陈某某唆使时任***村三组小组长的杨某祥找到村民杨某秋、杨某安,于2011年8月4日租用两人位于“老水井”的土地3.5426亩。后张某、葛某某、陈某某、杨某祥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在该幅土地上建造厂房,其中张某占股六成,杨某祥占两成,葛某某、陈某某各占一成,建好后将厂房出租获取租金。2017年11月15日,西某某政府修建北航路时征用到杨某秋、杨某安的土地,张某让其女婿洪某出面签署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获得面积共计474.51平方米的补偿房屋四套,以及人民币1857275.73元的补偿款,补偿款打在洪某银行账户上。后张某等四人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了赔偿所得的房屋及现金。

(二)敲诈勒索罪

1.2011年至2012年底,张某以为北部新区廉租房工地协调车辆、解决工地上的纠纷为由向被害人杨某胜索要每月3千元的辛苦费,为了防止张某组织车队成员堵工阻路耽误工期,杨某胜、熊某祥每月叫会计金家信支付张某3千元辛苦费。发了半年后因为张某对杨某胜实施了殴打,杨某胜不愿再向其支付辛苦费,张某就叫杨某胜一次性结清,杨某胜被迫转了15330元给张某。

2013年3月,张某、葛某某、陈某某多次以处理工地事务为由向被害人熊某祥索要辛苦费,后熊某祥、杨某胜只得以公益事业费的名义支付了2万元,张某、葛某某、陈某某、杨光福(已故)将钱平分。

2.2014年以来,张某、葛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王某以***村委的名义,巧立名目要求在***村建房居住的外来人员缴纳不合理的公益事业费和土地管理费,对于不缴纳相关费用的人员村委不予办理其一切事务。截至案发时,张某、葛某某等人对张某清、袁某远、李某荣等52名被害人进行了勒索,经贵州经纬益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5日***村收取公益事业费、土地管理费共计人民币69.6944万元。

3.2015年2月,张某、葛某某、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在与钢材市场老板张某明、黄某君、上某某方、叶某光吃饭时,向四人索要“征地辛苦费”,张某明、黄某君等人因害怕张某、葛某某等人影响钢材市场日后的正常经营,同年2月13日被迫将人民币2万元交给张某、葛某某,后两人将其与陈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王某等11名村委成员平分。

2015年11月,张某、杨某某以***村四组修路的名义向张某明、黄某君、上某某方、叶某光索要“捐款”,张某明、黄某君等人因害怕影响钢材市场日后的正常经营,同年12月27日被迫将人民币6千元交给杨某某。

2016年,因张某明、黄某君、上某某方等人因钢材市场的发展需要租用了几亩黑石头村的土地。张某、葛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王某、杨某乙、孙某开会决定以“黑石头村土地终身过路权”的名义向张某明、黄某君等人索要8千元的“过路费”,并让孙某向四人告知此事,因害怕影响钢材市场日后的正常经营,同年8月25日被迫将人民币8千元交给孙某,后孙某将其交给***村会计王某荣。

2016年过年前几天,张某以其位于***村的斗牛场开业为由,向张某明、黄某君、上某某方、叶某光索要“赞助费”,张某明、黄某君等人因害怕影响钢材市场日后的正常经营,被迫将人民币2千元交给张某。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钢材市场、林森家具市场等项目资金不足,张某、葛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陈某甲、杨某敏(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名义,通过组织召开村支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张贴布告等形式对外进行公开宣传,以年利率1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为民安惠公司非法集资,金额高达1071.35万元。

(四)挪用资金罪

1.2014年2月,为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张某、葛某某组织陈某某、杨某甲、杨某某、王某、杨某乙、杨某敏(另案处理)等人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张某、葛某某提出可从村民处征用土地作为***村发展预留地,然后再将预留地出租以获取经济利益,参会人员一致同意该提议。随后,在未获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张某、葛某某等人打着“国家征收”的幌子向村民征地,并于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7月20日,分七次从东关办事处财政分局***村账户划出人民币832.62392万元作为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使用,发放给了被征地的村民。

2.2014年12月,为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张某、葛某某组织陈某某、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王某、杨某敏(另案处理)等人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村民征用土地租给黄某君、张某明、上某某方、叶某光建设钢材市场,以获取经济利益,后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先租后买”的方式向村民征地。2015年1月12日,从东关办事处财政分局***村账户划出人民币2.3万元作为钢材市场地块测绘费,以及人民币42.7137万元作为土地流转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015年2月4日,从东关办事处财政分局***村账户划出人民币34.8216万元作为钢材市场地块租金,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79.8353万元,其中的土地流转费、租金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给了村民。

3.2017年1月,张某、葛某某组织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杨某甲、张某甲、杨某敏(另案处理)等人召开会议,为回避上级对村财资金的监管,达到随意控制、支配村财资金的目的,决定成立安顺市***村民安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预计由“村财乡代管”***村账户拨付人民币650万元到该公司。同年1月20日从村集体账户转入人民币400万元到民安惠公司,将其用于非法用地项目的土地赔偿和建设。

(五)强迫交易罪

1.2010年7月至2015年10月,安顺市西某某北部新区廉租房(北山小区)项目在***村修建,张某为了能够承接该项目全部土石方工程,联合村民组成***村车队,张某任车队长,张某甲、郭某某、王某甲分别任小车队长。车队组成后张某组织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李平驾车将工地唯一进出口堵住,致使项目停工,随后与葛某某、陈某某以村委名义找到项目承包人杨某胜、熊某祥,要求对方将土石方工程全部交由***村车队承接,否则将继续堵工,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杨某胜、熊某祥只得答应张某等人的要求,***村车队由此承接了该项目全部土石方工程。在得到该工程后张某又多次以上调运费、支付运费为由,组织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李平、陈某甲、张某乙及车队其他成员到项目工地阻工堵路,导致车辆无法进出,施工无法进行。施工方负责人杨某胜、熊某祥被迫与张某等人多次谈判、协商。在一次协商过程中,张某对杨某胜进行辱骂,并持板凳对其进行殴打,杨某胜、熊某祥被逼无奈只能给车队增加了运费。张某等人在该项目中获利人民币182.92265万元。

2.2011年,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工商小区项目在***村开工建设。为索要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张某指使组织成员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李平、张某乙、陈某甲及车队其他成员将车辆开到工商小区工地,将其出入口堵了两天,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给施工方造成严重损失。第五建筑公司被迫与张某协商,张某随即要求让***村的车辆承揽工商小区项目的土石方工程。为避免工期拖延继续造成损失,该公司被迫答应张某的要求与其签订施工协议。张某等人通过该工程获利人民币210万元。

3.2012年9月,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顺市北二环路道路工程。张某找到省建七公司北二环路工程项目经理唐某刚要求将该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及运输工程交由大水沟车队承包,但因张某开价高于市场价,唐某刚拒绝了其要求,于是张某便组织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李平、陈某甲及其他车队成员将北二环路工程的唯一进出口堵住,导致施工车辆无法进出,施工无法进行。持续两天后,因迫于工期紧张唐某刚被迫按照张某提出的价格将土石方开挖及运输工程承包给张某。在得到该工程后,张某又以运输土石方的距离增加为由要求施工方负责人唐某刚提高运输价格,唐某刚不同意,张某便组织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及车队其他成员再次阻工堵路,导致施工车辆无法进出,施工无法进行,唐某刚被迫答应张某提价的要求。张某等人通过该工程获利人民币564.219071万元。

4.2016年3月,万绿城虹山湖项目在***村范围内开工建设。为了得到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同时避免被公安机关打击,张某、葛某某组织陈某某、郭某某、杨某甲王某商议,安排众人的父母、爷爷等老年人前往万绿城项目工地进行阻工。于是,***村的多名老年人多次到万绿城工地,阻止挖机开工。另一方面,张某又组织郭某某、杨某甲、李平、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以及车队其他成员开车将万绿城工地的运输道路堵住,不允许施工。张某等人的阻工行为造成项目工期严重滞后,施工方无奈之下被迫和张某等人商谈,最终被迫解除了之前与他人约定好每平方21元的协议,以每平方31元的高价将土石方工程交给张某、郭某某等人承包。在得到该工程后,张某、郭某某又以在开挖过程中遇到大石块为由,要求万绿城公司增加五万元的费用,被害人郑美燕因害怕不答应其要求会延误工期,只能被迫答应,并将钱支付给郭某某。张某等人通过该工程获利人民币403.9652万元。

5. 2016年,西某某人民政府“引迁入虹”项目大水沟标段由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工建设。为索要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张某组织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平多次带领***村民到“引千入虹”工地阻工堵路,不允许骏丰公司的挖机施工,给其造成严重损失。经多次与张某甲等人沟通无果后,骏丰公司被迫与张某协商,张某随即要求让***村的挖机、车辆承揽“引千入虹”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并提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要求。为避免工期拖延继续造成损失,俊峰公司被迫答应张某的要求与其签订施工协议。张某等人通过该工程获利人民币180万元。

6.2017年5月,贵州建工集团承建的北航路延伸段工程在***村开工建设,为获取该项目土石方工程,张某组织葛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杨某甲、王某、李平等人将挖掘机堵在北航路工地路口,阻止工程正常施工,项目方为保证工程正常进行,被迫答应张某要求允许大水沟车队进场施工。张某等人通过该工程获利人民币198.3301万元。

7.2015年,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消防三中队房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张某找到承建方负责人梅中祥,要求承包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并提出以每立方105元的价格承建,该价格远高于每立方77元的市场价,梅中祥因害怕其闹事,被迫答应其要求。于是张某、葛某某、陈某某、陈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承揽了该项目的土石方及挖机工程,获利共计120.5万元。

(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2年9月11日,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签订了建设合同,约定由建安公司承建安顺市便民服务暨会展中心项目工程。在工程开工建设期间,张某为了能够获取该工程土石方项目,两次组织车队成员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李平、陈某甲等人驾驶几十辆货车停放在工地现场,阻止施工,导致该工程停工约一天半时间。阻工后张某、葛某某、陈某某出面与建安公司谈判,但最终未能承接工程项目,事后张某向参与阻工的人每人发放了400元辛苦费。

(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2014年2月,张某、葛某某组织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敏(另案处理)等人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决定征用本村“白瓦窑”的土地建设“林森家具厂”。随后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张某等人先以租用为名从村民处取得土地,随后又强行收买,以此方法征用了杨某祥、杨某文等村民土地,并对土地进行硬化处理,修建了总面积达13104平方米的6个钢架大棚,期间使用组织成员张某、葛某某、杨某乙、陈某甲等人的挖机及大水沟车队参与建设,张某还安排杨某某负责看管工地,按月支付工资。建好之后将钢架大棚出租给付某益、叶某祥等人,获取租金。经安顺市自然资源局鉴定,林森家具厂不占用基本农田,破严重坏耕地15.5086亩。在修建家具厂过程中,张某、葛某某、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参与平场、运输等工程,获利共计25.6433万元。

2.2014年2月,张某、葛某某组织陈某某、杨某甲、杨某某、王某、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敏(另案处理)等人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可从村民处征用土地作为***村发展预留地,然后再将预留地出租以获取经济利益,参会人员一致同意该提议。随后,张某、葛某某等人打着“国家征收”的幌子向村民征地,取得土地后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改变土地性质,修建钢架大棚并租赁给贾某兰、江某琦等人使用。经安顺市自然资源局鉴定,大水沟预留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77.752亩。在平整预留地过程中,张某、葛某某、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乙、陈某甲参与平场、运输等工程,获利共计12.1310万元。

3.2014年12月,黄某君、张某明、上某某方、叶某光商通过孙某的介绍到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村选址建设钢材市场,经过商议拟选定***村柴家院组靠北二环路边的地块建场。张某、葛某某组织陈某某、杨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王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敏(另案处理)等人召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村民征用土地建设钢材市场。张某等人取得土地后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改变土地性质,租赁给黄某君等人修建钢市场。经安顺市自然资源局鉴定,大水沟钢材市场不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38.274亩。

4.2014年底至2015年,张某、葛某某、陈某某与李某禄、程某兴协商后,决定将位于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村马家冲组的两块土地分别租给李某禄和程某兴修建停车场,张某以***村委的名义分别与二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2015年6月4日,张某、葛某某组织陈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王某等人召214开村支两委会议,商议决定将马家冲集体土地整合创办停车修理厂,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进行平整,将土地交给了李某禄、程某兴使用,2015年至2017年共计收取了租金22.2万元。经安顺市自然资源局鉴定,大水沟武当路延伸段停车场不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28.17亩

(八)职务侵占罪

2014年6月23日,张某在安顺市农商银行开设尾号为4950的账户作为***村“小金库”使用,主要用于收取向村民、村民小组集资的资金,同时支付建设“林森家具市场”的相关费用。2015年7月16日,张某从其名下“小金库”账户转款31万元给孙某,准备用于支付其与孙某、葛某某、叶某光合伙平整钢材市场的费用,但十五分钟后张某又安排孙某将其中20万元转到自己尾号为2256的另一个私人账户。该31万元未在***村集体账目中体现,系被张某私吞,至今未还。

(九)故意毁坏财物罪

1.为修建钢材市场以出租获利,张某、葛某某等人未经批准便强制征收村民土地。2015年1月,在未取得被害人杨某敏、杨某芬、杨某珍、杨某祥、杨某祥同意的情况下,张某、葛某某擅自决定开始平整土地,组织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到平整土地的现场维持秩序,并让孙某在场负责平整土地的事宜,张某、葛某某、陈某某、杨某甲、郭某某的挖机在场地内作业,将村民种植的农作物强行毁坏并将土地填平。

2.为增加村集体预留地面积以出租获利,张某、葛某某等人未经批准便强制征收村民土地。2015年5月22日,在未取得被害人罗某珍、罗某妹、杨某贵、杨某毛、王某行、杨某、杨某洪、杨某泽、王某才、杨某志、邱某明、杨欧武、杨某清、杨某能、杨某华、杨某书、王某萍、杨某林同意的情况下,张某、葛某某擅自决定开始平整土地,组织陈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王某、杨某甲、王某甲对土地进行平整,被害人罗某珍、罗某妹、杨某毛等人赶到现场制止,为此葛某某对罗某珍进行辱骂,并将罗某珍的右手扭伤。而杨三毛更是为了田地里即将成熟的农作物而对张某下跪哀求,但张某仍然下令将几人农田里的农作物全部强行推平、损毁。事后张某通过村财向罗某珍支付2000元医疗费,以平息事端。

(十)违法事实

1.在2013年及2016年西某某东关办***村村支两委两次

换届选举过程中,张某、葛某某通过向村民、党员赠送烟酒、请客吃饭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分别当选村村委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当选后二人为排除异己,未经村民选举,擅自任命张某甲为***村村民一组小组长、杨某满为村民二组小组长。

2.大方、织金籍人士杨某先、杨某飞等人在大水沟柴家院组买地建房期间被两违办工作人员叫停,后在村里听到“要建房,找孙某”的传言,得知如有孙某帮忙可以顺利建房,于是找到孙某,后者要求对方出钱“打点关系”或以高于市场均价的价格将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自己。经孙某“打点关系”或承建的房屋后均得以顺利建成,张某、葛某某等人随后便以村委名义向外来户收取公益事业费、土地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对不按照要求缴纳费用的外来户,在需要村委出具相关证明时一律不予办理。几年时间内在***村形成远近闻名的“大方街”、“织金街”的违法建筑群。

3.2015年12月,张某安排村民王某兴安装***村的路灯,

2016年1月王某星将所有路灯安装好后,张某又指使王某兴在安顺市西某某北二环路的供电设施上接用电线,以供大水沟的118盏路灯使用。2019年9月,安顺市西某某市政管理处在对北二环路(大水沟)路段地下电缆进行故障排查发现后将上述私接电源断开。后经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造成电力损失价值共计40048.8元。

4.西某某北二环路修建期间,政府征用***村六组的部分土地,修建了一条临时便道,工程完工后张某、葛某某、陈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幅该土地进行平整后租赁给安顺雄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五总队鉴定,雄鹰修理厂不占用基本农田,占用破坏耕地1.58亩,占用破坏其他地类面积为6.43亩。

5.2015年,张某、葛某某、陈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将***村土地租赁给安顺城投丰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五总队鉴定,丰顺商品混凝土公司不占用基本农田,占用破坏耕地5.4097亩,占用破坏其他地类面积为5.8308亩。

6.2017年11月,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对***村预留地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过程中,张某、葛某某以村委名义要求每户必须出一个人到现场进行阻挠,并以如过不派人,村委以后不再给予办理医保、出具证明相威胁,组织上百名村民到现场阻碍行政执法,最终因到场的政府工作人员人数过多而未敢实施阻挠。

7.2018年,***村民杨某书、杨某祥等人将杨家的祖坟按照政府规定迁入公墓内,杨某书等人误占张某乙家祖坟预留位置。同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乙多次纠集张姓家族的人员到杨某书几兄弟家中闹事,逼迫杨某书家把祖坟迁走。杨某书、张某乙两方多次到村委调解,张某、葛某某均不予表态,杨某书等人只好被迫将坟迁走。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车辆17辆,挖掘机11台,查扣被告人现金393316.5元,手机16部,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白酒51瓶,首饰14件、香烟7条9包,茶叶10盒;冻结被告人银行账户211个,冻结资金773143.31元;查实被告人房屋5套、自建房10栋,获得拆迁赔偿房产42套、铺面11间(尚未交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会议纪要、相关文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平、杨某满、杨某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上某某方、张某明、黄某君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张某、葛某某、孙某、陈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李平、张某乙、陈某甲、王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葛某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郭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寄海、段婕

                      检察官助理:裴晶晶、郭雨婷

                                2020年6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张某、葛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孙某、杨某甲、张某甲、王某甲、李平、陈某甲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乙现在西某某康复中心接受治疗;被告人王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348536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3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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