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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汤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4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村**号,现住址**。2019年9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瑶海区方庙派出所拘留3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镇**村**街**号,现住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现住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汤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邀请被害人李某某至合肥市欲骗其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李某某发觉后,于2019年10月11日中午准备离开,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汤某某等人夺走其手机和行李,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控制在合肥市瑶海区花冲人才苑鹏程组1栋408室内,并轮流看守,期间,被告人张某、汤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有殴打行为,至2019年10月19日早上,被害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病历材料、违法查询;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汤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汤某某、刘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汤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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