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县,现住辽宁省**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海关区新开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洪涛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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