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31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学院**业务员,家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源县**乡**村,2016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至2012年10月,陕西振华培训学院在宝鸡市共向807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6,561,45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该学院业务员期间,以高额利率诱导不特定群众向学院集资,集资金额共计31,912,950.00元,获提成款3,351,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办学协议、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陕西振华培训学院市区招生办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6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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