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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金钟街道**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5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2020年2月4日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小组**大桥处设立了疫情防控检测点,由***小组等村民小组的人员轮流值守。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与其妻经过该检测点去会泽县城,因张某某和其妻2月6日已从该检测点经过进城,值守人员段某某遂劝导张某某不要频繁出入检测点,后仍然放行。张某某认为段某某故意为难自己,便骂了段某某几句。段某某认为张某某不配合工作,将情况向**街道领导报告,街道领导又将情况通报**派出所并请民警前往劝导。经民警劝导,张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检测点的工作。后张某某认为段某某故意刁难自己,就到桥边辱骂段某某,双方发生争吵,被村民劝开。

2月8日12时许,张某某到以则**大桥边倒垃圾时,再次辱骂段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段某某的“干亲家”)发生口角。同日16时许,张某某到**大桥检测点烤火时,认为陈某某瞪着自己,遂拿起值守人员劈柴用的斧子砍了陈某某头颈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张某某随即骑着现场停放的一辆电动车携带斧子前往段某某家院内,用斧子砍了段某某之妻王某某的头部数下,段某某之女段某甲慌乱之中拿起院内一根钢筋还击张某某,张某某挥斧砍段某甲时斧头脱落,便抢过钢筋将段某甲打翻在地,并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王某某系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段某甲的伤情初步检验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在村中遇到村民宋某某,便请宋某某送其去自首,后宋某某电话向会泽县公安局报警,民警在宋某某的车上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钢筋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邓某某、张某某、宋某甲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家斐

2020年3月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卷外材料9页、光盘11张;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式6份;

3.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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