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路村院墙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12月被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合肥市**区地铁**号线汽车西站**出口,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豪顺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瓶车盗走自用。

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豪顺牌全能鹰款电动车(标配超威牌60V20Ah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139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将被盗电动车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陈文杰。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 秦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