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开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77********,傈僳族,农民,文盲,云南省福贡县人,住福贡县*****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开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开某甲为从缅甸回国结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没有出入境证件非法入国(边)境,邀约、带领阿某某、开某乙、山某某、咪某某(音译)、李某甲(音译)、七某某(音译)等人从片马口岸往南200米中缅非法便道偷渡进入中国片马镇,于2019年12月21日14时11分,在片马镇三岔路被片马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查询、户籍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人山某某、李某甲、开某乙、阿某某、七某某、咪某某、李某乙、和某甲、和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开某甲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开某甲为从缅甸回国结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没有出入境证件非法入国(边)境,邀约、带领他人偷渡进入中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开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合生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开某甲现被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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