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廖某金,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现住松溪县**街道**小区**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金驾驶闽******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载吴某连、夏某某、黄某某三人,由松溪县祖墩乡登山村往祖墩乡方向行驶,途经乡道祖登线3km+30m右转急弯路段时未谨慎驾驶,车辆向左驶出路面翻倒,造成吴某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廖某金、夏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廖某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金主动向松溪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廖某金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夏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德
李雪梅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金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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