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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开设赌场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2020年1月2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期间,承办人发现本案可能过追诉期限,有被判无罪的风险。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9月7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准许撤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明知同案人李某甲(廖某甲妻子,已判决)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自家搭建的小卖部中帮上线廖某甲(已判决)贩卖北京“七星彩”私彩票,仍然帮助李某甲与廖某甲进行赌资汇款的交接工作,其使用账号为622********的银行卡分17次共向廖某甲指定的账号622********(****银行,户主:许某甲)汇入赌资人民币77000元。2014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赌场并当场抓获了同案人李某甲,同时扣押了其开设赌场的涉案工具一批。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于2020年1月2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廖某甲上述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廖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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