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 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路**号,暂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人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合浦县**镇**村委会**村24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人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年2月2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起,犯罪嫌疑人廖某甲受王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巷*号出租屋假冒“SIEMENS”品牌的蒸烤一体机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其中,王某某负责购进没有品牌的蒸烤机、带“SIEMENS”标识的商标、包装箱、说明书等,廖某甲进行贴标签、包装后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王某某支付给廖某甲工资。到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受王某某雇佣加入,其工作内容与廖某甲相同,王某某按照其销售利润的三成支付给杨某某。至2019年12月,廖某甲共销售假冒“SIEMENS”品牌蒸烤一体机约730台,销售金额约240万元,获利约5万元;杨某某共销售假冒“SIEMENS”品牌蒸烤一体机约400台,销售金额约120万元,获利约7万元;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SIEMENS”蒸烤一体机产品货值56700元。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巷*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廖某甲,起获标有“SIEMENS”商标的蒸烤一体机18台以及印有“SIEMENS”标识的说明书、标签等物品。经查,起获的上述产品和配件上使用的“SIEMENS”商标属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注册号G637074)相同的商标,且未经商标权利人**(中国)有限公司许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廖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廖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杨某某、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杨某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敏妍
检察官助理:陆倩韵
2020年3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廖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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