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成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建立QQ群并在群中发送购买双色球中奖的信息截图。2018年4月9日,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加入廖某某的QQ群,并添加廖某某的QQ及微信好友。2018年4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廖某某以缴纳保证金、资料费可以换取双色球中奖号码为由,骗取杨某某、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其转账。被告人廖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杨某某3190元、张某某439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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