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初中,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廖某甲(另案)伙同廖某乙(已科刑)、廖某丙(另案)等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经过电白区**镇**超市门口,随后与经过该处的陈某甲、陈某乙发生口角,接着廖某乙、廖某甲用拳脚殴打陈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逃离现场。蔡某某驾驶其悬挂车牌粤KE****丰田锐志小轿车停放在电白区**镇**超市门口处,廖某乙等人以为是发生冲突的对方,随后廖某乙、廖某甲、廖某丙与被告人廖某某等人持砖头、煤气瓶等物砸烂蔡某某的小轿车,经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局认证中心认定,蔡某某被毁坏的小轿车损失价格为11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结伙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耿锋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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