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妻子何灵芝所有的湘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湘乡收费站入口准备上高速回株洲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湘乡大队民警拦截进行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27.34mg/100ml。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09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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