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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康某甲,曾用名康某乙,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6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7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7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靖边县公安局于202111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11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521日,靖边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村六组村民段某甲(已判刑)、康某甲、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等三十多人以土地存在争议为由阻挡八组村民赵某某在某某某村某某坑打水井。当晚,段某甲召集六组全体村民开了一次会,商量赵某某打井的事情。后六组村民轮流阻挡赵某某打井,阻挡时间长达6天,最终导致赵某某找来的打井队无法打井。

2018年6月5日,赵某某在该地铺了地膜和渗带打算种西瓜,段某甲组织六组村民又开了一次会,会上将六组村民划分成七个小组,每组四户人家,轮流照看和阻挡赵某某种地,会议决定将赵某某铺好的地膜和渗带毁坏。2018年6月6日,某某某村六组村民段某乙在现场指挥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二十多人将赵某某铺好的地膜和渗带毁坏了26行,每行长195米,宽70厘米,占地12.8亩(未播种)。

2018613日,赵某某将66日被毁坏的地膜和渗带地上又补种上了西瓜。当晚,段某甲召集六组村民开会,会议决定将地膜和渗带全部毁坏。614日凌晨,某某某村六组村民段某甲、康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三十多人再次将赵某某的西瓜地地膜和渗带全部毁坏,共计32亩。

经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201866日赵某某被损毁西瓜设施价格共计2012元;2018614日被损毁的西瓜地设施价格共计5548元。被损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柒仟伍佰陆拾圆整(¥7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明及相关照片等书证;2.段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毁坏他人已经铺设好的地膜和滴灌带,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康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苗

202123

附件:1.被告人康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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