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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非法狩猎罪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5********,汉族,小学文化,陕西靖边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无逮捕必要。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山地摩托、强光灯、抄网、电光炮等作案工具,在靖边县**乡**内,分别于2019.12.15、17、18、19、20、21、22非法猎捕野兔8次,共计:84只,并在每次猎捕结束后,将猎捕来的野兔出售给任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另案处理),任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康某某****,共计:10850元。

经靖边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康某某猎捕的为草兔,学名Lepuscapensis。属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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