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岗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4日16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西柏坡高速岗南出口下高速进行防疫检查时,执勤民警闻到康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带其到平山司法鉴定中抽血化验。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康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星元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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