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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运输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康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79********,羌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县**乡**村**号**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6时30分许,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民警根据工作发现,在普洱市**县**酒店地下停车场将正准备驾驶川J*****号牌丰田越野车离开的被告人康某抓获。公安人员现场从该越野车的空气滤清器内查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6包,后根据被告人康某供述,又从该车空调格内查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2包。上述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7976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运输毒品氯胺酮797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  晨

检察官助理:李雅琴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4册、光盘1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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