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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庄(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路**号)。被告人庞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庞某某使用李某某身份注册的微信(微信号Phm166166)与被害人吴某某(直播平台主播)联系,谎称有非官方充值渠道,要给吴某某充值刷礼物,但需添加QQ好友后认证。后庞某某将自己使用的QQ(QQ号1966396062)发给吴某某,双方添加好友后,该庞冒充非官方渠道与吴某某聊天,谎称要满3万元才能充值,但其仅有23500元,让吴某某垫付6500元,并提供“德阳烟酒礼品店”的付款二维码给吴某某扫码支付。吴某某支付成功后,庞某某使用该6500元在德阳烟酒店购买两条香烟(花费500元)、变现200元,且让烟酒店老板王书德将剩余5800元通过微信转到其使用的微信账号(微信号Phm166166),后该庞将此钱用于购买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海燕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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