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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庞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吸食毒品成瘾严重人员,其为牟取毒资而以贩养吸。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吴川市**镇**旁边向吸毒人员蔡某某贩卖500元毒品海洛因: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吴川市**镇**旁边向吸毒人员蔡某某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时,当场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庞某某身上检察黑色手机一部,毒品海洛因6小包。民警在吸毒人员蔡某某身上检察出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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