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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_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庞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东**乡大*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庞某甲捡拾了山西省万荣县**镇**村杨**丢失在山东省冠县**镇七一大桥处的信用卡。同日13时许,被告人庞某甲盗刷该信用卡9623元。被告人庞某甲于2019年5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单明细、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乙、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争鸣

检察官助理:张树亮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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