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0日晚上,刘某某伙同赵某某将被害人袁某放在阜平县王林口乡寺口村的后八轮翻斗车偷走。2018年10月份,刘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人民币44000元的价格将该被盗车辆卖给刘某甲、刘某乙。刘甲和刘某乙又以人民币5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李某。李某又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将该车以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和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获得中介费人民币5000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保定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被盗车价值为人民币1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明知车辆没有合法手续,仍然对车辆进行买卖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东升
(院印)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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