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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34分,被告人庞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2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光伸二期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10月8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庞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9.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23日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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