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镇**村果园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2时04分许,付某某驾驶晋A****B号小型轿车沿广灵县秀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秀水佳苑二期小区西门处向东转弯时,与沿秀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庞某某驾驶的踏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庞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2.42mg/100ml。
2019年10月17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庞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驾驶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月
2020年1月17日
附:
1.庞某某,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镇**园**号,电话:1340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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