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庞佑平,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佑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起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庞佑平在未实际取得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柏林口安置房小区工程承建资格的情况下,对外以该工程为由先后与多人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并以工程保证金等名目从他人处收取款项共计44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等个人开支,至案发仍未退还。
1.2016年2月,被告人庞佑平在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头原行署内一茶楼与被害人冉某某、庞某甲签订了柏林口安置房工程木工承包合同,并收取二被害人工程保证金4万元。
2.2016年6月,被告人庞佑平在达州市通川区徐公祠巷“花样年华”茶楼内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了柏林口安置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收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8万元。
3.2016年8月,被告人庞佑平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涛源国际酒店”内与被害人潘某甲签订了柏林口安置房工程木工劳务承包合同,并收取被害人转账支付的工程保证金2万元。
4.2016年8月,被告人庞佑平在达州市达川区“涛源国际酒店”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了柏林口安置房工程钢筋工劳务承包合同,并收取被害人转账支付的工程保证金3万元。
5.2016年8月,被告人庞佑平在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一餐馆内与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以承诺书的形式达成柏林口安置房木工工程承包协议,并收取二被害人工程保证金2万元;2016年10月,被告人庞佑平在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旁的一茶楼内与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就柏林口安置房工程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并收取二被害人工程保证金8万元。
6.2016年10月,被告人庞佑平与被害人石某甲、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石某甲、王某某承建柏林口安置房工程的工地食堂,并收取二被害人工程保证金2万元。
7.2016年11月,被告人庞佑平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外与被害人石某甲、石某乙签订了柏林口安置房工程木工劳务承包合同、钢筋工劳务承包合同,庞佑平同时与石某甲又签订了灰工劳务承包合同,并收取二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共15万元。
被告人庞佑平在收取了上述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后,由于在约定的时间被害人均不能进场施工,被害人遂向庞佑平催还,庞佑平采取躲避的方法不予退还。2019年1月26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23日,庞佑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工商注册资料、合同文本、收条收据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庞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冉某某、庞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庞佑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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