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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应某某,曾用名殷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37,云南省武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应某某饮酒后驾驶云E*****号小型轿车在京昆线3264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应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其含量为12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梅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全案卷宗贰卷;2.被告人应某某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57号,联系电话139******69;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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