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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庄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组,现住昆明市盘龙区**村。因盗窃于2017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伙同“小英”(真实身份不详,在逃)、“小翠”(真实身份不详,在逃)及一名不知名的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驾车从昆明到曲靖麒麟区麒麟花园沃尔玛超市,由庄某某、“小英”、“小翠”进入超市盗走三箱价值人民币4973元的雀巢超级能恩3段婴儿奶粉后坐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杞建林的陈述;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且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28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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