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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年某甲,曾用名年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怀远县**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村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或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年某甲驾驶安徽省怀远县**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牌黑色皖CA****重型半挂牵引车,怀远县**物流有限公司皖C****中基华烁牌红色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阜阳市颍泉区阜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伍明南寺街路口时,车辆刹车打滑失控撞到路口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带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鲍某某驾驶的皖KA****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和郑某某驾驶的长安牌白色皖KR****号小型轿车,造成五车受损,被害人杜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年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鲍某某和郑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杜某某近亲属、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鲍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  珍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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