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常某某寻衅滋事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2019年10月1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路**公司门前,被告人常某某欲强行闯入该公司,公司保安对其进行阻拦,常某某用石头将该公司保安亭玻璃砸坏两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将保安亭窗户框砸坏,并砸坏保安亭处一个麦克风、一个马克杯,躺在公司门前,影响出入车辆正常通行。常某某因不满**公司人事安排,在公司厂区内多次闹事被开除后,多次前往该公司欲强行闯入厂区,保安对其行为阻拦,常某某多次以砸玻璃、损毁物品、撕扯保安、影响厂区出入车辆通行等行为发泄心中情绪,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自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因强闯**厂大门、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先后18次被行政拘留。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常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常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出具的的违法犯罪经历,**公司的情况说明

2.证人潘某某、穆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林

检察官助理:梁心诚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