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12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厂区内,将厂房前堆放的铝板盗走运出厂外,藏匿在东侧围墙外。随后被告人常某某将部分铝板搬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宁里**号楼*单元楼下并与被告人郭义一起将铝板搬至该**号楼家中藏匿。2017年7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郭某某返回东侧围墙外准备将藏匿于此的其余铝板搬回家中时,被巡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铝卷板重0.2487吨(35块),价值人民币521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产品报价单、工人工时说明、增值税发票;
2. 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检 察 员: 吴海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51423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五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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