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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受贿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69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5********,汉族,本科文化,共产党员,原工作单位: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园区中队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委**组**号,现住靖边县**队**楼**单元**室2019年6月28日被传唤到案,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席某某自2012年2月开始至案发前担任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能化园区中队中队长。

2018年8月,王某某在靖边县**内承包沙土运输工程,为了使其雇佣的运输车辆不被园区中队交警以各种理由查扣,先后分三次给被告人席某某行贿45000元。被告人席某某之后并未对王桐的运输车辆进行查扣。

2016年3、4月份,席向飞和贾某某靖边县**内承包供应砂砾石的运输工程,为了使自己雇佣的无手续翻斗车不被园区交警查扣,席某甲对被告人席某某行贿10000元,被告人席某某答应对其运输车辆予以照顾。

2016年11月,田某某、田某甲等人的翻斗车辆在靖边县**内因超载、手续不全被靖边县**交警中队查扣,田某某为了将车要出来便通过贺某某找到被告人席某某,给被告人席某某行贿2000元,后被告人席某某安排将田某某等人的车辆予以放行。

2019年1月22日23时许,陕西**公司总工程师高某某饮酒后驾车被靖边县园区交警中队查获,高某某通过其同事某某某找被告人席某某帮忙处理此事,并对席某某行贿8万元。被告人席某某同意帮忙处理此事,后园区交警中队未对高某某作出相应处罚后对其予以释放。2019年1月24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53.4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综上,被告人席某某的受贿数额为1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莉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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