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卡**·布**,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村38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和布克赛尔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卡**·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9月27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和布克赛尔县***乡***村居民卡**·布**通过微信于2020年02月09日至2020年02年16日以卖羊为由分三次骗取受害人库**·热**人民币9900元。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莫特格边防派出所对其进行讯问,卡**·布**对诈骗库**·热**990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卡**·布**身份证复印件、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监狱犯罪入狱登记表、传唤证、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卡**·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卡**·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害人99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3款之规定,到案后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卡**·布**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特尔加甫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卡**·布**2020年7月2日被和布克赛尔县检察院依法逮捕。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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