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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某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住德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于 2017年11月21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1月因涉嫌诈骗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巴某某以可以给被害人高某某儿子办理民生银行工作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6万元。同年6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巴某某虚构其在德惠市粮库有一工程,拿工程启动规划图需要资金、工程要找领导吃饭需要钱等各种理由分多次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15000元。合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75000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害人王某某在巴某某名下的松原市天润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人巴某某以给王某某配车交购车款,办理驾驶证交费及公司开发工程办事需要“倒钱”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合计3700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巴某某谎称其公司在德惠市三粮库有开发的工程,办理工程拆迁、开工手续需要钱为由,以工程开工后将木工活给被害人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将瓦工活给张某甲的姐夫王某乙为诱饵,分多次合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80000元;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巴某某以可以给被害人张某甲办理记者监察证坐飞机不花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万。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巴某某假称其名下的公司在德惠市三粮库有开发的工程为,以办理动工、拆迁、办理砍伐证、拿图纸等事项需要用钱为由,以动工后将木匠活包给被害人张某乙为诱饵,分多次合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5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巴某某亲属陈某某还给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人民币395000元。

2019年3月下旬至同年4月中旬间,被告人巴某某谎称其名下的公司在德惠市三粮库有开发的富贵花园小区工程,并以工程办消防证、拆迁证需要用钱为由,以工程开工后将两栋楼大包给陈某某、高某乙夫妇为诱饵,分多次合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高某乙人民币154500元。

以上骗取财物被被告人巴某某用于日常花销、住院、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巴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巴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侠

2020年9月1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巴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材料袋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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