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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那某某·巴某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XXXX,蒙古族,大学本科,和丰县路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XX区,住和什托洛盖镇XX号楼XX单元X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4时41分许,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XXXXX号蓝色力帆小型轿车,行驶证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瑞祥小区17号楼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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