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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差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9********,白族,小学肄业,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族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差某某邀约子某某、和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到**村***组找昨晚打益某某的人报仇,并骑摩托车到**村小卖部并和**村5、6个人一起喝酒,这时***组两个人下来,被告人差某某等人就告诉***组的那两个人:你们回去告诉昨晚打我们伴那些人下来,我们在***组公路等起打架。被告人差某某和子某某、和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去***组公路边等起;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组的人就下来30多个人,被告人差某某问了一句:昨晚是哪几个打着我的伴,双方就开始互殴,被告人差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乱划,并划伤英某某腹部与左手手指致使其腹部与左手手指大量流血,被告人差某某作案后将作案工具水果刀丢弃于**村公路悬崖下。2019年11月15日,经泸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评定英某某左手手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辩认笔录、鉴定意见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差某某提前准备好水果刀,邀约人跟对方报仇,在打架过程中使用水果刀致使他人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在八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合生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差某某现被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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