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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87********,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15年7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左某某在上高县翰堂镇一饭店饮酒后,驾驶赣******小车行驶至上高县**道**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由周某某驾驶的赣******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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