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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王某某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左某甲,绰号“左某乙”,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1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乡**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街**路**室,无前科。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3月25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大熊”,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61979********,户籍地:新疆焉耆县**镇**号,现住地:新疆库尔勒市**号**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日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8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镇**号,现住地:新疆库尔勒市**大道北段**室。2015年8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飞飞”,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011981********,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库尔勒市**北路**室 。2007年4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6月24日,因吸毒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12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3月25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在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6528231972********,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新疆尉犁县**路**室。2016年1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8日,罚款500元。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25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2月21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焉耆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3198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新疆尉犁县尉犁镇**东路**室。2008年1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尉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0元;2009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尉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尉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25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2月21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甲、王某甲、董某、张某某、温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至2018年期间,赵某某(已判决)长期先后在尉犁县东干渠温某某荒地平房、王某乙养鸡场、魏某某渭干河荒地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多次以“推筒子”、“推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以抽头、高利放贷等方式非法获利。

被告人左某甲分别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春节前、2016年10月-2017年春节前与赵某某合伙开设赌场进行抽头渔利120万元,非法获利55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分别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春节前、2017年10月至2018年春节前,在赵某某开设赌场抽头,赌场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非法获利13000元。

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董某分别在赵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高利放贷提供资金支持,赌场参赌人数累计均达到12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温某某在2011年-2014年春节前在赌场高利放贷,非法获利13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2013年10月-2014年春节前在赌场高利放贷,非法获利70000元;被告人董某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春节前,在赌场高利高贷。

自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乙、温某某明知赵某某用场地是用于开设赌场,仍多次将场地提供给赵某某,其中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3500元。

案发后左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能如实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能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等人证词;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甲、王某甲、张某某、董某、温某某、王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董某、温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左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左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张燕丽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甲、张某某、王某甲、董某现羁押尉犁县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焉耆县看守所,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尉犁县尉犁镇建设东路19号怡心苑3号楼2单元70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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