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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现住梓潼县**镇**村**社。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现住梓潼县**镇**村**社。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现住梓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绵阳市红十字会向梓潼县**村204户受灾农房重建户援助农房重建资金人民币306万元,按重建进度分三次拨付。2009年3月,原**村委通过部分党员、议事代表会议决定,由重建户将绵阳市红十字会的灾后援建资金集资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

2011年12月,第三批51户76.5万元人民币援助资金拨付到自强镇信用社专项资金代理专户后,为避免出现前期部分农户未主动缴纳集资款的现象,被告人左某某(时任村书记)、王某某(时任村主任)、杨某某(时任村文书)决定由自强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发放前直接代扣集资款。信用社收到被告人提供的“**村红十字会援建资金发放清册”及委托书后,将其中61.2万元人民币的灾后农房援助资金代扣后划至**村集体账户,后该款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莉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左某某电话1500816****;王某某电话1519627****;杨某某电话1528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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