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5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4月2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大汇河村小庙沟崔某乙家地中,与本村村民崔某乙、吕某某夫妇因土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致双方厮打。后崔某甲用镐头将离开现场归来躺到地上的吕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吕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镐头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证人邵某某、崔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击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甲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李瑞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镐头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